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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6 創業者入境許可

January 01st, 2018

1/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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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6 創業者入境許可,在2017年7月17日生效,主要是提供有意在美創業、快速發展其企業的外國企業家。在2018年5月25日,國土安全局提議淘汰此項目,目前此提議尚未通過。有意申請的外國人應抓緊時間。特別是家境富裕的留學生,可以聯合兩個同學成立一個初創公司,為自己申請在美合法居留創造事業與人生的眶贏家。

1、它的優點:沒有年度配額的限制。初創實體公司一旦成立,即可為3位創業者申請EB-6創業入境證。

2、由於 EB-6 是一種「臨時入境許可」(Parole Status), 並不是「簽證」,也不能成為獲得「綠卡」的途徑。一旦持有人要獲得某種非移民或移民的身份,他必須先離開美國,以新的身份取得有效的簽證入境。

3、EB-6 申請人可以申請配偶和子女來美,其家人所拿到的入境許可有相同的留美期間。配偶抵美後,可以提交 I-765 工卡申請表,拿到工卡,即可在美國工作。

4、與新EB-5投資移民相比,EB-6 的投資額初期僅需25萬美元。「臨時入境許可」第一次給30個月的入境許可,在期滿前的90天之內可以提出延展,將再給30個月的入境許可。入境許可過期,仍可繼續為該初創公司工作240天。

5、依據外國企業家規則 (IER),申請人須隨同申請表提交以下證據:
  A.證明個人資格:
   (1)自己的知識、技能或經驗,能在初創公司的運營中發揮核心和積極作用,並充分地為企業的成長和成功提供實質性的幫助。
   (2)自己持有美國初創企公司 (在提交EB-6申請之前五年內創建的) 至少10%的股權或所有權。此公司自創立起,一直在美合法經營,並具有巨大的潛力快速增長和創造就業機會 (這主要是體現在獲得大量的資本)。
  B.證明初創公司已獲得最低投資金額或合格的獎勵或贈款,為美國公眾利益做出傑出貢獻:  
   (1)一個或多個成功投資的記錄,證明初創公司在提交EB-6申請前18個月內獲得了至少25萬美元的合格投資;
   (2)證明初創公司在提交EB-6申請前18個月內,從合格的聯邦、州或地方政府那裡獲得了至少10萬美元的經濟發展、研究和創造就業機會(或其他類型的贈款或獎勵)的重大獎勵或贈款;或
   (3)如果只部分滿足了前兩項要求中的一項或兩項 (少於25萬美元的投資,少於10萬美元的政府資助),你可以額外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初創公司具有巨大的潛力快速增長和創造就業機會。
  C.創建五年內,合格的投資者 (指美國法人或法人團體) 必須滿足以下兩點:
   (1)在五年內對初創公司進行投資的總額不可少於60萬美元,不管以債卷轉換或其他證券等值轉換為股權的方式;以及
   (2)至少創造了5個合格的工作崗位,或者至少產生了50萬美元的收入,平均年收入增長至少達20%。

[本文著作權為作者Danny Kao, PhD, JD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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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郭懷宏律師 Danny Kao, JD

    封存檔

    一月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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