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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 神職人員簽證

傳道人短期工作簽證

3/2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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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R-1 簽證申請,基本要求跟申請EB-4大同小異。
  2. 申請人美國僱主在遞交I-129表格時,必須證明自己是有501(c)(3)聯邦所得稅豁免的非營利宗教組織,R-1簽證受益人必須至少兩年是僱主所屬的教派或宗派的非盈利性宗教組織成員。
  3. 受益人若在境內,應在合法身份(如OPT)過期前,備齊所有證明文件,由美國僱主在遞交I-129表格時,一起為受益人提出身份轉換。只要USCIS審核通過,就可以免去美國領事館的簽證手續,以合法的R-1身份留在美國。但有效期內,只要一離境,就必須到美國領事館申請R-1簽證,通過才可再次入境。但不保證一定通過。

  4. 配偶及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請R-2簽證。他們必須提供和主要申請人之間的關係證明,例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或戶籍謄本。若配偶和小孩是隨後申請簽證,在申請時也必須提供一份主要申請人的宗教簽證影本。

  5. R-1 簽證,首次申請批准的時間不超過30個月,每次延長不超過30個月,合起來最長不超過60個月。

  6. R-1 簽證五年期滿後,外籍人士必須離開美國境內長達一年以上,才可以再次申請。申請時必須證明自己上次是在合法身份結束前離開美國的,並且沒有特殊情況或證據顯明曾在美國滯留不歸。

  7. 受益人若在境外,由美國僱主向USCIS提交I-129表格,申請受益人的R-1身份。一旦收到I-797核准通知,受益人就可以線上電子方式簽名並提交DS-160表格,申請R-1簽證,等候面談通知。面談時,必須提交以下文件:
    • 提出IRS 決定信函影本證明潛在僱主是一個有501(c)(3)聯邦所得稅豁免的非營利性宗教組織。
    • 必須出示I-129批件編號以及I-797核准通知書副本,以便簽證官核實。如果可以的話,最好也能提供I-129完整副本。簽證通過後,這些副本在入美國海關時都要出示。
    • 必須提供有關潛在僱主宗教組織的宗教宗派、信仰宗旨與自己過去兩年的宗教組織相同。
    • 必須提供自己的大學畢業證書,神學院畢業證書,或宗教培訓課程,或神學修課總成績單中英文正本。
    • 必須提供潛在僱主的聘書(Offer Letter),以及過去(至少兩年)曾參與的神職人員工作(minister jobs)或宣教事工(the missionary programs)的證明文件。
    • 如果僱主並沒有提供薪水和補償,申請人自己必須提供詳細的經濟預算和經濟能力證明。
    • USCIS 特別強調:R-1簽證申請人必須完整詳述自己所將擔任的工作細節。若只簡單的說明工作內容為宗教性質、傳福音或宣教工作,是不足以合乎簽證的要求。請注意,核准的I-129申請書並不能保證R-1的簽證申請也一定會被批准。

[本文著作權為作者Danny Kao, PhD, JD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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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郭懷宏律師 Danny Kao, JD

    封存檔

    三月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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