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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 Waiver

有關遞解程序中或身負遞解令的豁免

12/3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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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遞解程序中
倘若受益人的I-130或I-140或I-360申請獲得批准,但庇護案子尚在移民法庭審理中,處於遞解程序中,欲申請臨時豁免,必須先跟法官申請上庭程序行政關閉(motion for administrative closure),然後才可以向移民局遞交I-601A申請臨時豁免。在臨時豁免獲批准後,受益人必須向移民法官提交 "關案動議" (motion to terminate) ,解決遞解令的問題。為讓案子順利關掉,受益人律師需要與政府律師溝通。確定案子關掉後,申請人才可以在美轉換身份。

  • 身負遞解令
  1. 至於偷渡沒有白卡、有遞解令在身的人,包括A10卡持有者,即使I-130獲得批准後,也無法在美國轉身份。可以先遞交I-212申請 "遞解令豁免" ;若獲批准,再提交I-601A豁免;再獲得批准,即可完成領事程序申請,接獲面談通知再返回母國體檢,完成美國領事館移民簽證面談。

  2. 有遞解令並已經離境者面臨五年、或十年、或二十年、或永久禁止入境美國的禁令(《移民和國籍法》(I.N.A.)第212條),不可通過領事程序和在美轉換身份取得綠卡;如果被遞解超過一次,將二十年不許入境美國;如果犯有重罪,將永久不許入境美國。若要在禁止入境的期限內再次入境 (如非移民或移民理由) ,需事先提交I-212或I-192和I-601a或I-601豁免先前的遞解令和禁止期限(bar)和重罪,獲批准後才能申請簽證,只要美國領館批准,即可入境。

  3. 倘若收到移民法庭的遞解聆訊 (removal hearing) 通知,卻沒有出席,將會自動拿遞解令。這樣的人必須在境外待滿五年,才可以提出I-212或I-192和I-601a或I-601豁免的申請。

  4. 豁免的目的是免除他先前的遞解令,並且讓他能夠以移民或非移民身份合法地進入美國。倘若他不是合法地入境,而是偷渡入境,這張批准的I-212,也不能免除他後來未經檢查進入而被驅逐出境的命令,也不能免除他因非法入境、企圖非法入境或在非法入境之後滯留在美的刑事起訴。

  5. 先前持有遞解令的外國人,離境後,若在禁止期限內偷渡入境,將永遠不能轉換身份。

  • 被驅逐出境
如果外國人只是在入關時直接被拒絕入境,可能不會有相關的A檔案。如果有驅逐聽證(聆訊)上,不管後來的決定是否有利於外國人,都會有一個A檔案。因此,必須調閱該文件以確定是否需做I-212豁免。

  • 自願離境有效期後才離境
如果外國人在移民法官規定的自願離境期內離開,
只要把離境證明寄回 ICE,外國人以後還是可以重新申請簽證入境。如果外國人在自願離境過期後才出境,其驅逐出境從自願離境失效的第二天開始生效,若其A檔案沒有載明驅逐令/遞解令已執行,或有另一個替代的遞解日期,則無須做I-212豁免。

因為個人情況有異,郭律師建議客戶提供詳細的背景資料給律師,以決定你應當提出的豁免與證據。

[本文著作權為作者Danny Kao, PhD, JD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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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郭懷宏律師 Danny Kao, 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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