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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 Waiver

以VWP簽證豁免計劃入境,可以在美國調整身分,取得結婚綠卡嗎?

1/3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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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VWP簽證豁免計畫的亞洲國家有台灣、新加坡、日本、南韓。

根據的所謂「無爭議條款」(no-contest clause),外國人在註冊VWP簽證豁免計畫時需先放棄以下權利,才能獲准入境(8 U.S. Code § 1187):
(a)放棄對入境口岸移民官員的否決進行審查或提出上訴;或
(b)放棄對任何遣返的行動提出異議,除非提出庇護申請(庇護條款不適用於台灣人)。

2006年,第九巡迴法庭解釋,「無競爭條款」不適用於利用VWP簽證豁免計畫進入、在美尋求調整身份的美國公民直系親屬。更精確地說法,它被調整身份申請的程序保障所取代(8 CRF 245.2(a)(5))。也就是,一般而言,根據簽證豁免計畫獲准入境的外國人不能根據INA 245A調整身份(申請綠卡),但是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除外,包括:美國公民的配偶、21歲以下且未婚的子女,以及21歲以上美國公民的父母,根據ESTA進入美國後,是可以調整身份。

根據第九巡迴法庭的先例,如果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在90天的ESTA窗口期內提出申請,將允許其調整身份。儘管第九巡迴法庭有明確的先例,認為不能在90天的ESTA窗口期之後尋求調整,但移民局還是採取了更為慷慨的做法。2013年11月14日的政策備忘錄明確聲明,允許美國公民的配偶在90天的窗口期後進行身份調整。該政策說明,除非潛在受益人:
(a)被控任何刑事罪行;
(b)被指控犯有任何尚未解決或處分的刑事罪行;
(c)犯有構成應予起訴的犯罪行為的行為;
(d)向政府機構提出的事項或申請涉及欺詐或故意虛假陳述;
(e)濫用任何公共福利金計畫;
(f)收到驅逐令的最後通知,但未離境;或
(g)移民官員認為,對公共安全或國家安全造成威脅。
該政策備忘錄並且確定了USCIS的移民官可以出具 「出庭通知書」(NTA),或將案件轉給ICE。

那麼以VWP入境的外國人申請結婚綠卡的底線到底是什麼呢?
 
根據USCIS的政策,只要你沒有被下令遣送(即被驅逐出境),或因某些罪行而被逮捕或引發國家安全問題,就可以在90天的期限之內或之後尋求調整。

要特別注意的是:
1、30/60天規則。根據美國移民服務局政策備忘錄602 - 0050第IV部分的指南,如果某人進入美國後的30天內結婚,則該婚姻被認定是欺詐行為(fraudulent)。在60天後(但在90天之前),該婚姻儘管不被認為是欺詐行為,仍被視為可疑(suspicious)。

2、提防「移民意圖」的問題。如果移民官發現你意圖利用ESTA入境美國取得綠卡,你可能會被以欺詐的理由驅逐出境,並永久禁止入境美國。

3、美國移民局有權遣送。根據移民法INA第240條的規定,面談的移民官可以發出I-862,「出庭通知書」(NTA),提交給移民法庭,開始遣送程序;或將你的案件直接轉給ICE,你將被ICE拘押起來,再進入快速遣送程序(Expedited Removal),遣送回國。

簡而言之,ESTA案例的調整身分很複雜,你需要找個有經驗的律師做一個出色的工作、記錄你們真實結婚的關係,才能解決你的移民問題。否則最壞的情況,可能是在結婚面談時,直接被拘押起來,遣返回國、永遠不得再入境美國。

[本文著作權為作者Danny Kao, PhD, JD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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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郭懷宏律師 Danny Kao, 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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