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3

EB4 宗教工作者綠卡

  • 受益人來美後,從事的宗教職位必須是全職工作(每週不少於35小時) 。
  • 受益人必須是為有501(c)(3)聯邦所得稅豁免的非營利性宗教組織工作。
  • 受益人必須是:
    1. 神職人員(Clergy),如:基督教的牧師Pastor or Minister,天主教的神父Catholic priest、教區教士Parochial Vicar,猶太的拉比Rabbi,穆斯林的教士Muslim Chaplain,佛教的高僧Monk Master、法師Dharma Master,密宗喇嘛的上師 Guru等;
    2. 從事其他宗教工作者,又可分有天命呼召弘揚宗教的終身職(Vocation)和傳統定義的一般職(Occupation)終身職(Vocation)如:基督教的傳道者Evangelists、天主教的修士、修女,佛教的僧侶、尼姑,密宗喇嘛;一般職(Occupation)如:宣教士Missionary、神學院老師、教牧諮商/輔導員Pastoral Care Provider/Counselor、聖經老師、音樂宣教事奉者、翻譯者Translator。終身職(Vocation)和一般職(Occupation)又各自分專業(至少美國四年大學學士同等學位,以及宗教工作的專業能力證明)和非專業。無報酬、非專業(幹事、管理、後勤等)的一般職業,因為沒有明確的宣揚宗教、傳播教義和信仰,通常無法以宗教人士身分申請EB-4移民或R-1非移民短期工作,建議接受宗教工作培訓,有利於EB-4申請的通過;或以非移民短期工作者H-1B的身分申請。
  • USCIS 特別強調:美國潛在雇主所謂申請人提交的聘書(Offer Letter),必須完整詳述受益人所將擔任和負責的日常工作(daily duties)細節。若只是簡單的註明工作內容為宗教性質、傳福音或宣教工作,是不足夠的。
  • 在申請人遞交I-360表格之前,受益人必須是雇主所屬的教派宗派成員至少兩年;並且在美國至少連續兩年全職從事同樣職位的宗教工作,但這個工作經驗必須年滿14歲之後從事的,與目前的中斷期也不可超過兩年。中斷期間可以是從事其他職位的宗教工作。
  • 必須在I-360申請獲批之後,才能遞交I-485表格申請調整身份。
  • 受益人的配偶及21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以一起申請移民美國或者調整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