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7

R1 短期宗教工作簽證

  1. R-1 簽證申請,基本要求跟申請EB-4大同小異。
  2. 申請人美國雇主在遞交I-129表格時,必須證明自己是有501(c)(3)聯邦所得稅豁免的非營利宗教組織,並受益人是同宗教宗派的會員至少兩年。
  3. 遞交I-129表格之前,R-1簽證受益人至少近兩年是雇主所屬的教派宗派成員,(必須是年滿14歲之後,允許中斷期,但不可超過兩年,不限美國境內或境外),計劃成為該宗派的牧師或神職人員。受益人將受聘在美從事半職(每週20個小時)或全職的工作。此工作可以是支薪或無報酬傳教工作。
  4. 受益人若在美國境內,應在合法身分(如OPT)過期前,備齊所有證明文件,由美國雇主在遞交I-129申請時,一起為受益人提出I-539身分轉換。只要USCIS審核通過,就可以免去美國領事館的簽證手續,以合法的R-1身分留在美國。但有效期內,只要一離境,就必須到美國領事館申請R-1簽證,通過才可再次入境。但不保證一定通過。
  5. 配偶及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請R-2簽證。他們必須提供和主要申請人之間的關係證明,例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或戶籍謄本。若配偶和小孩是隨後申請簽證,在申請時也必須提供一份主要申請人的R-1 I-797 收據或簽證影本。
  6. R-1 簽證,首次申請批准的時間不超過兩年半,每次延長不超過兩年半,合起來最長不超過五年。
  7. R-1 簽證五年期滿後,外籍人士必須離開美國境內長達一年以上,才可以再次申請。申請時必須證明自己上次是在合法身份結束前離開美國的,並且沒有特殊情況或證據顯明曾在美國滯留不歸。
  8. 受益人若在境外,由美國僱主向USCIS提交I-129表格,申請受益人的R-1身份。一旦收到I-797核准通知,受益人就可以線上電子方式簽名並提交DS-160表格,申請R-1簽證,等候面談通知。面談時,必須提交以下文件:
    • 提出IRS 決定信函影本證明潛在雇主是一個有501(c)(3)聯邦所得稅豁免的非營利性宗教組織。
    • 必須出示I-129批件編號以及I-797核准通知書副本,以便簽證官核實。如果可以的話,最好也能提供I-129申請書完整副本。簽證通過後,這些副本在入美國海關時都要出示。
    • 必須提供有關潛在雇主宗教組織的宗教宗派、信仰宗旨與自己過去的宗教組織相同,與至少兩年的會員證明。
    • 必須提供自己的大學畢業證書,神學院畢業證書,或宗教培訓課程,或神學修課總成績單中英文正本。
    • 必須提供潛在雇主的聘書(Offer Letter),以及過去曾參與的神職人員工作(minister jobs)或宣教事工(the missionary programs)的證明文件。
    • 如果雇主並沒有提供薪水和補償,申請人自己必須提供詳細的經濟預算和經濟能力證明。
    • USCIS 特別強調:R-1簽證申請人必須完整詳述自己所將擔任的工作細節。若只簡單的說明工作內容為宗教性質、傳福音或宣教工作,是不足以合乎簽證的要求。請注意,核准的I-129申請書並不能保證R-1的簽證申請也一定會被批准。